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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与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丛敬日,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原告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050号高标大厦6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978908。负责人丛敬日。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南沙,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与文心五路交汇处保利文化广场负一楼PL-B143房,组织机构代码581571943。法定代表人李佐强。本院受理原告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诉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敬日、深圳市王氏化妆品经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9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4404.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