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邱某某。被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书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贷关系中主债务人鲍洪伟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6元,退还原告黄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书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