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53层2-7单元,52全层,46层9-11单元,48层10-11单元。负责人方洁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灯。被告李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 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