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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0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何宏伟与邱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宏伟;邱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7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何宏伟,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欢,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宏伟与被执行人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宏伟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宏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阳阳书 记 员 彭柒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