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丰河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河良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河良,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河良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红霞、书记员宋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河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人丰河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雇佣丰春和(已判决)在淳安县枫树岭镇一带为其收注、登记、结算交接投注款,在当地发展并委托下家丰和平、汪东建、丰河良、王烟祥、王烟忠、丰兴军、丰东娜、丰年古等人(均已另案处理)进行开票,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河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丰春和、汪东建、丰东娜、丰兴军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丰广翔、丰茶花、汪跟海等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帐户明细帐查询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河良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丰河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丰河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河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任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