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传平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传平,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侯传平。被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人侯传平与被执行人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