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玄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告诉称,原某、被告系同胞兄弟。原某、被告父亲刘庆玉与母亲许玉兰均于2004年2月前去世,生前育有原某、被告两子,遗留位于埠柳镇不夜村房屋一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建(90)字第06070240号,土地使用者刘庆玉。1988年10月,被继承人刘庆玉留有遗嘱一份,确定房屋在父母双亡后归刘某甲所有。现要求依法继承继承该房屋。被告刘某乙承认原某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某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位于埠柳镇不夜村房屋一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建(90)字第06070240号,土地使用者刘庆玉]归原某告刘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某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