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团结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团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团结,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批捕,2011年8月3日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团结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6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团结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6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