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利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许国华提供劳动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许国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永利,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戴玉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许国华提供劳动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利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