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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瓯梧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事×与温州××事××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事×,温州××事××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瓯梧商初字第327号原告: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家园××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温州××事××真××司。住所地:温州市××××楼。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原告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事××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凌独任审判。同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组成合议庭。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事××真××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销售广告材料的企业,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广告材料。2010年8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万元。2011年2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尚欠货款6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温州××事××真××司偿付货款6万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条1份,证实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万元。2011年2月2日,被告已付货款2万元。被告温州××事××真××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在庭审中出示。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1月始,被告陆甲原告购买广告材料,并陆乙款。同年8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万元。2011年2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尚欠货款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事××真××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温州××事××真××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凌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娴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