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屠鹏娟。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