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夫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71号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姚夫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陶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