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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谭静与王国庆、栾顺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王国庆,栾顺利,宫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谭静。被告王国庆。被告栾顺利。被告宫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与被告王国庆、栾顺利、宫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撤回对被告王国庆、栾顺利、宫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孙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