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谢××,女,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身份证号码:51132319740707****。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 判 长 朱会东代理审判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连楚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