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春富,男。原告闫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被告李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闫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闫某甲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