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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春富,男。原告闫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被告李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闫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闫某甲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