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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肖润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红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润清,男,44岁,汉族,孝昌孝昌县乡新建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孝昌县宏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