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许民二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鸿洋生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鸿洋生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许民二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民立,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宇,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许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鸿洋生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朱红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鸿洋生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景宇、上诉人许昌鸿洋生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天兰代理审判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