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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南丰纺织品制品有限公司与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南丰纺织品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惠州市南丰纺织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平南区46号小区厂房。法定代表人林小洲,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程学军,系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山溪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南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同意其缓交一半诉讼费,但其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另一半诉讼费18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翔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耀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