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幼丽与张尧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幼丽,张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幼丽,农民。被执行人张尧飞,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王幼丽与张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幼丽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尧飞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幼丽借款本息5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