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9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亚飞与祝蕾、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飞,祝蕾,刘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977-2号原告赵亚飞,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电视台职员,住聊城市。被告祝蕾,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职员,住聊城市。被告刘涛,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建委职员,住址同上,系祝蕾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飞与被告祝蕾、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赵亚飞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聊东商初字第19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祝蕾位于凤凰新城荷花园面积276平方米单体D-8别墅一套(聊房权证开字01090073**)。2011年6月24日本院以2010)聊东商初字第197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亚飞的诉讼请求,原告赵亚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聊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赵亚飞撤诉。2012年2月28日祝蕾、刘涛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房产查封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祝蕾、刘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凤凰新城荷花园面积276平方米单体D-8别墅(聊房权证开字01090073**)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朱思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