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执字第35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昌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昌盛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执字第3504-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昌盛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镇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威,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景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彬,负责人。东莞市昌盛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景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6149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5.2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剩余执行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代理审判员 洪英利代理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郝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