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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号。组织机构代码:10130344-9。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宏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乐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观澜街道桂花社区章企路企坪工业区地段。组织机构代码:71527505-9。法定代表人:史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聂华林,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2月27日,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3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9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旭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