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小年与陕西育才专修学院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年,陕西育才专修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姚小年,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巿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张艺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育才专修学院,住所地:宝鸡巿陈仓区陈仓大道中段底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志冲,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年与被告陕西育才专修学院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年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小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小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小年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