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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庄宏学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浩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宏学,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浩强,黄博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4号原告:庄宏学。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胡建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系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孙浩强。被告:黄博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宏学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浩强、黄博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宏学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宏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宏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宏学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