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86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31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孙某甲,男,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孙某乙,男,汉族,1966年5月3日生,系原告之子。被告:孙某丙,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生,系原告之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