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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薛刚与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薛刚。委托代理人易海,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本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薛刚诉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时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1-703号商品房(以下简称1-703号房屋)卖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90.56㎡,价款10万元。签订合同时付款9万元,余款1万元在交付房产证时付清。同时约定在交房后360日内被告为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9万元,但被告交房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1-703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2004年8月18日,原告薛刚与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1-703号房屋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薛刚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经法庭释明,原告薛刚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