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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81号申请人: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882823-1)。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兴圃大道东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52/21534886的工商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1月11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晶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微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微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