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彬与文锦成、文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文锦成,文积安,张富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3-6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2年03月02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吴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0533。被告:文锦成,男,汉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村人。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817。被告:文积安,男,汉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村人。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813。被告:张富尧,男,成年,现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文锦成、文积安、张富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7元,由原告吴彬承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童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