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方诗成与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诗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方诗成,无业。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诗成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诗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XX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方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押)被告XX价值30000元财产。二、冻结原告方诗成提供的担保物(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告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