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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遵化市。因2009年8月20日20时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2009年9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媛娣,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李媛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南区风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东侧时与在该处道路上同向行走的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6月9日,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为重伤。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郑某某交通肇事案说明”、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剧小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