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泰力软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泰力软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江氏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坤耀,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陶,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泰力软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碧桂园海帆轩二街9座186号。法定代表人:邓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力软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利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木华审 判 员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许保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