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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饶蕾与深圳市和兴旧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蕾,深圳市和兴旧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饶蕾。委托代理人李仁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133493.被告深圳市和兴旧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82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蕾诉被告深圳市和兴旧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以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8.5元,由原告饶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