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商终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健与张进、黄克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黄克兰,李健,连云港通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商终字第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克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委托代理人董淑锦、曹立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云港通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郁海名郡31层楼3103室。法定代表人张进,经理。上诉人张进、黄克兰与被上诉人李健、原审被告连云港通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1)港商初字第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2年2月9日按照上诉人张进、黄克兰上诉状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张进、黄克兰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2年2月16日,张进的邮件以原址查无人为由被邮政部门退回原审法院,黄克兰的邮件以收件人迁移新址为由被邮政部门退回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原审法院已于2012年2月16日向上诉人张洪明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张洪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史本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