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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位二春与纪建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二春,纪建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位二春,男,195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纪建舜,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位二春与被执行人纪建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