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楼伟杰与史一欣、李月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楼伟杰;史一欣;李月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楼伟杰。被告:史一欣。被告:李月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立强。委托代理人:牧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伟杰诉被告史一欣、李月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伟杰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月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伟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伟杰撤回对被告李月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