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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诸执字第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相全与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全,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诸执字第1786-1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全。被执行人邸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相全与被执行人邸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朱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执行员 高玉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