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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19号原告:项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项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2年3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项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在海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被告终日沉迷赌博中,完全不负责家庭生活,致使原、被告经常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青田县××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各一份,以证明婚生女李某乙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上所诉不符合事实,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较好,没有发生吵架殴打的现象,原告称其“终日沉迷赌博中,完全不负责家庭生活”完全是捏造的,2012年春节时,全家还在原告娘家一起过年,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正月,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11月18日在青田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近期,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2012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尊重及为家庭和子女前途考虑,消除隔阂,夫妻重归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项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单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