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108号原告刘甲。被告刘乙。原告刘甲为与被告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刘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龚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