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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杨筱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筱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杨筱明。申请人杨筱明要求宣告杨哲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筱明起诉称,杨哲民系申请人之弟,男,1953年8月8日出生,籍贯杭州,无业,未婚,文化程度文盲,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观巷55号1单元106室。杨哲民自幼患先天性智力障碍,同母亲一起居住,现因母亲年迈,生活不能自理。2011年11月30日,由母亲王明之与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签订托养协议书,将其送至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托养。2011年12月19日,杨筱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杨哲民为无行为能力人。审理中,①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浙大司鉴中心(2012)精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合调查资料、临床检查、认知功能、社会功能状况等分析,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其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评定被鉴定人目前状况为无民事行为能��。②2009年7月,杨哲民被定残为智力残疾二级,残疾证上其监护人为杨筱明。③被申请人杨哲民有四个姐妹,即杨梦征、杨啸云、杨筱明、杨筱英。本院征求了其四姐妹意见,均同意由杨筱明担任杨哲民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哲民自幼患先天性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7月被定残为智力残疾二级,现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杨哲民的姐姐,经征求其他姐妹意见,均同意由杨筱明担任监护人,且杨筱明已经在担任杨哲民的监护人。现申请人杨筱明申请请求宣告杨哲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哲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筱明为杨哲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