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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中涛。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