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中涛。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