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邱某丁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1年11月2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杨、代理检察员吴远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宇光、被告人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2月15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邱某戊发现邻居范某某拿其家门口的废品,即用扁担将范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范某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邱某戊在家睡觉时听见门外有响声,便开门出去查看,发现有人在拿其家门前的废品。此时拿废品的范某某见被告人邱某戊出来就放下所拿物品跑开,被告人邱某戊即拿扁担追打范某某,致范左胳膊受伤。范某某的女儿邱某丙得知后于2011年11月15日到冷集派出所报案。该所于同月22日将被告人邱某戊抓获。范某某受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9110.61元。2011年11月18日,经法医鉴定:范某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邱某戊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邱某戊一次性赔偿给范某某人民币22000元。范某某以已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戊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邱某丙证实,其母范某某系聋哑人,2011年11月14日上午,我听说母亲范某某被邻居邱某戊用扁担打伤了,当天下午我把母亲送到县医院检查,得知母亲左胳膊骨折。次日报警。2、证人邱某丁证实,2011年11月13日晚11时许,邱某戊对我说:刚才范某某偷东西被我逮住了,我把她打了一顿。次日吃早饭时我见她左手连碗都拿不成。邱某戊从我门上过时,范某某用手指伤的胳膊,又用手指邱某戊,比划说是邱某戊打的。3、证人刘某(邱某戊的妻子)证实,2011年11月13日晚,邱某戊出去了几分钟回屋对我说:“哑巴偷东西,我用挑水的扁担打了她,把她打跑了”。4、证人陈某证实,其系谷城县冷集镇邱家畈村治保主任。2011年11月14日,邱某戊给我说范某某到他门口偷东西,他用挑水的扁担照她身上打了二下,把她左胳膊打伤了。我让他们双方先给哑巴治伤再解决。5、谷城县冷集镇邱家畈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范某某系聋哑人,和任何人无法沟通。6、谷城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一份,证实该单位指派聋哑人协会的赵传文对范某某进行协助询问。7、证明一份,证实赵传文到县医院对聋哑人范某某进行询问,因范只会简单的手语表示,无法和范某某勾通交流。8、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谷)鉴(法)字(2011)第39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范楚华左尺骨骨折,属轻伤。9、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0、被告人邱某戊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某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考察,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合琴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