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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路燕、松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路燕,松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育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燕,女,住。被告:松云,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路燕、松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伍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