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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纯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自2009年3月以来,长期在本市各区间实施入室盗窃,具体如下:1、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本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坑尾东9巷3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潘某现金人民币600元。现场文件袋带上留有陈某甲的指纹。2、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本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秀丽山庄2巷10栋401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元。现场月���盒上留有陈某甲的指纹。3、201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本市罗湖区草埔马山新村二区23栋,用棍子将302房的门锁打开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曾某、陈某丙宏基牌电脑一台。现场包装盒上留有陈某甲的指纹。201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再次来到被害人曾某住处行窃,但未盗取财物。现场卧室装笔记本的盒子上留有陈某甲的指纹。4、2010年1月18日16时至17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本市罗湖区马山二区,撬门进入86栋201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人民币600元。现场利是封上留有陈某甲的指纹。5、2010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本市罗湖区木棉岭61栋A603房,采用自制的钥匙打开房门,盗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600元、中柏型号190电脑主机一台(估价价值人民币400元)。得手后,陈某���携带赃款赃物离开时被巡逻保安员抓获,当场缴获陈某甲作案工具一套,现场电脑主机上留有陈某甲的手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辨认照片、指纹对比的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呙某军、陈某乙、黄某的证言,接警经过,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曾某、陈某丙、吴某、潘某、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痕迹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辨认过程录音录像的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2010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罗湖区木棉岭61栋A603房盗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650元和中柏型号190电脑主机一台。同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陈某甲身上缴获的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王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作案工具银灰色万能钥匙三把、银灰色万能钥匙头三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