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余盛坤与谢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盛坤,谢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余盛坤。委托代理人刘定奇。委托代理人唐燕。被告谢华。原告余盛坤与被告谢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余盛坤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盛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盛坤撤回对被告谢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盛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