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承民初字第8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复婚,复婚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上网网聊不顾家,2013年10月原告出走,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未答辩。原告均提供证据:村证明。被告均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7年11月19日生育女孩王某某。因琐事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离婚,于2013年5月20日复婚,复婚后因生活琐事有纠纷,于2013年10月原告回到娘家。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生活琐事有纠纷,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被告的家庭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