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1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王远扬诉张大伦、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远扬;张大伦;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异73号异议人:王远扬,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张大伦,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修平。被执行人:李修平,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被执行人: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表人:周海林。在本院执行张大伦申请执行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王远扬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远扬称,请求撤销(2017)黔01执115号《限制高消费令》。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与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阳中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出具(2017)黔01执115号《限制高消费令》将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曾任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2015年7于6日已经变更为周海林,贵院在诉讼过程中未及时将该信息更新,从而错误将申请任列为限制消费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请予以支持。本院查明,张大伦申请执行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黔01执11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17)黔01执11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单位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远扬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2019年9月26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远扬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周海林,该公司2015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王远扬变更为周海林。该公司现股东为王远扬(持股比例80%)、刘楠(持股比例20%)。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消费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本案中,被执行人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于2015年已变更为周海林,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三类人员也应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异议人王远扬现虽非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现其仍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院依照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远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雪梅审判员 朱小龙审判员 张世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