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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国霞与安阳市北门西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霞,安阳市北门西小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刘国霞,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北门西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西。法定代表人苏海花,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霞诉被告安阳市北门西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霞于2012年3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国霞负担。审 判 长  晁震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