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国伟与苏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伟,苏武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国伟,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武装,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伟诉被告苏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国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杨国伟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