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国伟与苏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伟,苏武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国伟,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武装,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伟诉被告苏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国伟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杨国伟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