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古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昌鸿,泸县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