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宇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宇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宇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何良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沈雪英,该××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宇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仲裁字[2011]第175号裁决书,已于2012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市鄞州宇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裁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9392.8元、损失费54383元、垫付的仲裁费用176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中国银行奉化支行、民生银行奉化支行、宁波银行奉化支行处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370元、1637元、119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0961.4元后,余款26904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继续对上述银行及建设银行奉化支行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ד江铃”牌货车。此外,本院函请宁波市公安局协助宣布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沈雪英护照(号码:G21051813)、港澳通行证(号码:W53193960)作废,拒绝为其签发新的出境证照。另查明,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浙甬执民字第53号。期间,本院扣划了宁波东钻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条款内容产生歧义,正另案处理。故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应受偿的上述执行款552000元暂予以冻结。同时还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及众多经济纠纷,其名下房地产等财产已被他案查封。本院依法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线索。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和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关注公众号“”